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一)
粤国税发[2000]239号颁布时间:2000-08-25
2000年8月25日 粤国税发[2000]239号
现将《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我省国税机关审批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暂认定一般纳税
人),均纳入分类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甲"、"乙"、"丙"三个类别进行管理,具体分类标
准为:
一、甲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货物批发、零售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从
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以从事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
或零售的,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
并有专职的办税人员。能按国有颁布或许可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会
计核算健全,能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拥有产权;
(四)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税收政策,能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有关税
务资料。依时纳税申报率、申报准确率均为100%,按期入库率在90%以上;
(五)严格按规定领购、保管、使用、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无发生
发票责任事故和违章行为;
(六)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实行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
防伪税控机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录入税控机进行认证和抄报税;
(七)审查年度未发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偷、骗、抗税行为;
(八)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缴纳税款,稽核指标(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
正常;
(九)如遇特殊困难,能按规定办理延期入库手续。没有欠税或年度欠缴增值税
税额控制在当年度应纳增值税额5%以内。
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按丙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二)商贸流通型的私营企业、挂靠公司、承包公司、租赁公司等。
(三)连续3个月未有纳税申报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而无正当理由的。
(四)会计核算达不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申报及时率或准确率在85%以下,或不
按时缴纳税款,遇特殊困难不按规定申请和办理延期入库手续的。
(五)年度欠缴增值税额占当年度应纳增值税额50%以上的。
下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