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0]100号颁布时间:2000-03-28
2000年3月28日 粤地税发[2000]10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交通局(委),深圳市港务管理局,省航运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际海运
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由各市
(地级市)地方税务局按全国统一的式样,采用发票专用纸和专用油墨印制、发放。
在本规定之外,如需增加发票联次的,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运的公司、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务的公司及其分
支机构、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其分公司、兼营海上国际运输业务或有船舶航行国际航
线的国内航运公司、经营港澳航线的航运公司,持省交通厅开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
准通知单”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国际海运业务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
代理专用发票》事宜。
三、经省交通厅批准,从事港澳航线业务的航运公司和在二类开放口岸从事港澳
航线代理业务的企业,由省交通厅将代理公司名单、航运公司名单及其经营的船舶报
交通部审核登记后,持当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开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到
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事宜。
四、我省从事港澳航线业务的航运企业和从事港澳航线代理业务的企业,应按规
定使用上述专用发票,但不能视为可等同于国际海运的运输、代理收费标准收费。
五、《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一律由计
算机开具。各用票单位如需要计算机开票软件或相关技术支持的,可与广东省港口协
会联系(联系人:杜鉴坤 电话:020-83881539或83835328转
18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