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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转发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311号颁布时间:2000-07-28

   2000年7月28日 穗地税发[2000]31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广州市航务管理局、各航运船务公司、船舶代理公司: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 运业运输专业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 发[2000]1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 行。 一、我市《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以下称“国际海运发票”)和《国际海 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以下称“国际船代发票”)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监 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国际船代发票”增设第五联为客户副联,用于客户报关, 不作报销凭证。客户副联印色为紫色。 二、凡申请领购“国际海运发票”或“国际船代发票”的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 证件和交通部或省交通厅批准文件(证书),并持省交通厅或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出具 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到主管地方税务征收分局办理领购“国际海运发票” 或“国际船代发票”手续。 (一)经交通部批准,在我市从事国际海运的公司、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务的公 司及其分支机构,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其分公司、兼营海上国际运输业务或有船舶航 行国际航线的国内航运公司,经营港澳航线的航运公司,到省交通厅开具“国际海运 企业批准通知单”后,到主管地方税务征收分局办理领购“国际海运发票”或“国际 船代发票”手续。 (二)经省交通厅审核批准,在我市从事港澳航线业务的航运公司和在二类开放 口岸从事港澳航线代理业务的企业,到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开具“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 知单”后,到主管地方税务征收分局办理领购“国际海运发票”或“国际船代发票” 手续。 三、经交通部、省交通厅批准,凡从事国际海运、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 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分公司,在收取运费、船舶代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时,必须向 付款人开具“国际海运发票”或“国际船代发票”。 国际海运公司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分公司使用“国际海运发票”,国际海运船 舶代理公司使用“国际船代发票”。 四、境外运输公司来华从事境内起运的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应由地税机关 委托支付方(如:货物代理,船舶代理机构等)代征税款,并由支付方到辖区地税征 收机关申请开具《广东省广州市通用发票》,作为支付海运收入的合法报账凭证。境 外运输公司取得海运收入后开具的有关收款凭证,应作为支付方报账凭证的附件。 五、从事港澳航线业务的航运企业和从事港澳航线代理业务的企业,应按规定使 用上述专用发票,但不能视为可等同于国际海运的运输、代理收费标准收费。 六、“国际海运发票”和“国际船代发票”一律由计算机开具,手写无效,不符 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结算、购付汇的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七、“国际海运发票”和“国际船代发票”于2000年10月1日开始使用, 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海运旧版发票可以延续使用到2000年10月31日。 八、国际海运公司、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保管使用“国际海运发票”和“国际船代 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 附件: 1.粤地税发[2000]100号(略) 2.国税发[2000]9号(略) 3.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存根联(略) 4.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发票联(略) 5.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记账联(略) 6.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购付汇联(略) 7.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存根联(略) 8.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发票联(略) 9.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记账联(略) 10.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购付汇联(略) 11.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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