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若干地税发票使用期限的公告
穗地税发[2000]358号颁布时间:2000-08-25
2000年8月25日 穗地税发[2000]358号
为规范市地税发票的使用管理,现就我市若干税发票使用期限公告如下:
一、 以下地税发票使用期限至2000年9月30日止:
(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广东省广州市饮食发票》、《广东省广州市
摄影冲印业发票》和《广东省广州市洗染发票》;
(二) 业户经地税机关批准印制的印有单位名称的饮食、摄影冲印和洗染业务
发票。
二、以下地税发票使用期限至2000年12月31日止;
(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印有“19 年 月 日”日期栏的地税发票;
(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广东省广州市饮食服务定额发票》、原番禺市
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广东省番禺市饮食娱乐服务定额发票》和原花都市地方税务局
监制的《广东省花都市饮食服务定额发票》。
三、业户已领购上述发票到期限届满仍未用完的,应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征
收分局,番禺区、花都区地方税务局清理核销。
四、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超期开具或接受上述发票,否则,地方税务
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标管理办法》第36条或第39条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