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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地税发[2000]172号颁布时间:2000-07-21

     2000年7月21日 粤地税发[2000]17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据一些地方反映:对外国企业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转让无形资 产合同而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 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134号)已有明确规 定。但对外国企业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转让无形资产合同,而在 1994年1月1日以后该合同部分内容发生改变或者延长合同期限,据此合同取得 的转让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不甚明确。经请示总局,现明确如下: 对外国企业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转让无形资产合同,如果 1994年1月1日以后该项合同的部分内容已作修改或者延长合同期限,视同一项 新的合同,据此修改或延长期限后的合同取得的转让收入须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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