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0]139号颁布时间:2000-06-05
2000年6月5日 粤地税发[2000]13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0]82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总局文件中已明
确,境外咨询企业单独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凡涉及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在一般
情况下,其划分为中国境内的业务收入,不应低于总收入的60%。目前有些地方规
定按切物的比例划分,应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纠正。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0]82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