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304号颁布时间:2000-07-24
2000年7月24日 穗地税发[2000]304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139号)转发给你们,并
结合我市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局过去有关会计公司、审计公司、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咨
询公司”)单独在我市从事税务、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各项业务取得收入的税
务处理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除上述咨询公司以外的境外公司或个人(以下简称“其他境外公司或个
人”)单独在我市从事审计、资产评估、国际产品认证、项目筹划、测量、设计、投
资分析、法律咨询等服务性应税劳务(以下简称“服务应税劳务”)的税务处理,仍
按《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境外公司、个人在我省从事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应税
劳务税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73号),以下简称
“173号文”)规定执行,但173号文补充内容第二条规定的不低于50%的划
分比例,比照本通知规定,从2000年6月1日起调整为不低于60%。
三、对其他公司或个人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共同为客户提供上述服务
性应税劳务取得收入的税务处理,比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发票管理问题,仍按173号文规定办理。
附件:l.粤地税发[2000]139号(略)
2.国税发[2000]82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