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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8]54号颁布时间:1998-03-17

     1998年3月17日 粤地税发[1998]54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 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 转发给你们。现就执行中有关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雇员,是指从企业计提的工资总额中取得报酬(工资)的人员。 二、保险公司非雇员推销保险业务,从企业或其服务对象取得雇金、奖励和劳务 费等名目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 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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