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219号颁布时间:1998-09-04
1998年9月4日 穗地税发[1998]219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
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转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
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