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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0]107号颁布时间:2000-04-18

   2000年4月18日 粤地税发[2000]10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国税 发[2000]56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认真按照文件的要求进行固定资本投资 方向调节税的清理清查,特别是对下列投资项目,要作为重点清理清查对象。 一、未进行项目登记和纳税申报的投资项目。 二、1997年以后立项、以低档税率报建,竣工后改变用途的投资项目。 三、已按规定办理缓缴手续的投资项目。 四、贯彻执行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实行减半征收和今 年停征政策的情况。 在清理清查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00]5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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