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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有关条文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0]118号颁布时间:2000-04-27

   2000年4月27日 粤地税发[2000]11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第57号令正式发布,现 将其中有关条文摘转如下: “第二十四条 暂时没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可以财产权抵押,向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检查单位经营状况和职工工 资发放情况后,办理缓缴养老保险费手续。 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单位不得转移已抵押的财产。 缓缴期满后单位须补缴缓缴期间应缴的养老保险(含个人缴费)本金及利息,免交滞纳 金。缓缴期满后仍不能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或在缓缴期间转移已抵押财产的,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按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强制执行。” 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0年5月22日 穗地税发[2000]190号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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