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211号颁布时间:2000-06-06
2000年6月6日 穗地税发[2000]211号
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分局,各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
征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1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
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希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按照我市地方税收属地管辖原则,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收尾工作由
投资单位机构所在地的征收分局负责。
二、我市增加对计划外建设项目或没有立项的建设项目作为重点清理清查对象。
三、对建设项目应纳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需退税的,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省级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
[2000]1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各征收分局、各县级市地方税务局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布置落实,于
2000年10月1日前完成本地区清理检查工作,并将清理结果、欠税和入库情况
填写《××省(区、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清理检查情况上报表》上报市局。同
时,各单位要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以来的征管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
料上报市局。
附件:1.粤地税发[2000]107号(略)
2.国税发[2000]56号(略)
3.××省(区、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清理检查情况上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