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意见的函
粤地税函[1998]30号颁布时间:1998-02-16
1998年2月16日 粤地税函[1998]30号
广东省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你中心《关于广东省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离家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税收返还优惠政策的请示》(粤高技[1997]24号)中涉及的地方
税收政策问题的函复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粤发[1997]4号文的有关规定,同意对广东省高技术研究
发展中心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二年。
二、对广东省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取得的收入,可按
省地方税务局、省科委粤地税发[1997]248号文规定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