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1998]26号颁布时间:1998-04-17

     1998年4月17日 粤财法[1998]26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1998]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4日 财税字[1998]45号)(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