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国税函[1995]455号颁布时间:1995-11-22
1995年11月22日 粤国税函[1995]455号
广州、梅州、韶关、湛江、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
[1995]51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规定做好在我省的中国烟草总公司所
属9间企业(广东处烟草公司、中国烟草广东省进出口公司、广州卷烟一厂、广州卷
烟二厂、梅州卷烟厂、韶关卷烟厂、湛江卷烟厂、南雄卷烟厂、南海卷烟厂)及其所
兴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联营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征管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95年9月14
日 国税函发[1995]510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