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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8]59号颁布时间:1998-04-01

     1998年4月1日 粤地税发[1998]5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12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批复(1998年2月20日 国税函[1998]11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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