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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粤财工[1996]344号颁布时间:1996-08-08

 1996年8月8日 粤财工[1996]344号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工字[1996]4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集团公司向成员企业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用于企业集团及成员企业之 间的联合技术开发,企业集团公司必须将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办法、联合技术开发的企 业名单、技术开发项目可行性报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等资 料报同级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执行。企业集团公司集中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在"专项应 付款"科目下设置"技术开发费"明细科目,专项核算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及发生的技术开 发项目费用,可结转使用。技术开发项目完工后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如有节余,冲减当 期企业集团公司管理费。 二、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从接到同级清产办、主管财政机关《资金核 实批复表》该年度起,按重估后的固定资产价值提取、提足折旧,并报主管财政机关 备案。 三、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工业企业,立项时要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项目用款概算 表,项目竣工时要报送费用决算报表,项目竣工一年后,要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项目 实际取得的效益情况。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19 96年4月7日 财工字[1996]4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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