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粤财工[1996]344号颁布时间:1996-08-08
1996年8月8日 粤财工[1996]344号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工字[1996]4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集团公司向成员企业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用于企业集团及成员企业之
间的联合技术开发,企业集团公司必须将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办法、联合技术开发的企
业名单、技术开发项目可行性报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等资
料报同级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执行。企业集团公司集中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在"专项应
付款"科目下设置"技术开发费"明细科目,专项核算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及发生的技术开
发项目费用,可结转使用。技术开发项目完工后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如有节余,冲减当
期企业集团公司管理费。
二、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从接到同级清产办、主管财政机关《资金核
实批复表》该年度起,按重估后的固定资产价值提取、提足折旧,并报主管财政机关
备案。
三、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工业企业,立项时要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项目用款概算
表,项目竣工时要报送费用决算报表,项目竣工一年后,要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项目
实际取得的效益情况。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19
96年4月7日 财工字[1996]41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