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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银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粤农银发[1995]658号颁布时间:1995-09-25

     1995年9月25日 粤农银发[1995]658号 农业银行各分行、支行,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简称《办法》)印发给你 们,请各分、支行根据《办法》中的条件要求在辖属的独立核算信用社、县联社及营 业部中选择试点单位,在年内实行工效挂钩。被确定为试点单位的信用社,县联社或 营业部,要积极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主动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各项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核定等工作,以保证《办法》的顺利进行。已确定为试点单位的信用社,由分行汇总 上报省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为适应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完善信用社经营机制,进一步深化信用社 工资制度改革,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工资基金的管理,根据劳动部、 国家税务局颁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劳薪字 [199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信用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效挂钩的指导思想及基本要求 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信用社,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 益的增长幅度,服从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严格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 度,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打破工资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坚持按劳分配的 原则;在原有工资基数不变和不突破核定的应提工资基数的前提下,对新增的效益工 资自主确定分配方式和标准,把责权利有机结合起来,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 和创造性,增强内在活力和发展能力,不断提高社会和自身的经济效益。 二、工效挂钩办法的实行范围和具备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独立核算信用社、县联社及辖属营业部(以下简称信用社),可 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一)存贷款业务、财务收入、实现国家税金、利润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预测三 年内保持稳定增长; (二)内部管理基础较好,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 凡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信用社,暂不实行本办法。 三、挂钩形式和经济效益指标 鉴于信用社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单一经济指标不足以反映其社会效益和自身 的经济效益,故实行复合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办法,确定实现利润及税金增长率、逾期 催收贷款下降率、财务收入增长率、存款增长率四项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与核定的工 资总额基数直接挂钩。实行工效挂钩的信用社从上述四项经济效益指标中选择三项或 两项与工资挂钩,其中实现利润及税金增长率是必选指标。逾期催收贷款下降指标是 否要与工资挂钩,视其比率决定取舍:逾期催收贷款合计与各项贷款之间的比例高于 15%的;此项指标必须与工资挂钩;如其比率低于15%的(含15%),则不与 工资挂钩。 四、工资基数的核定和调整 (一)信用社工资总额中的下列部分纳入挂钩工资范围内: 1.按国家税务总局与农业银行总行并同制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 办法》以及省国家税务局与省农业银行共同制定的《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 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允许进入成本的工资。包括职工的 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岗位津贴和各类奖金(不包括专项奖金)。 2.按国家、省、当地政府统一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3.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职工的上下班交通补贴,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用、特 殊工种保健食品补贴。 (二)信用社工资总额中的下列部份不纳入挂钩工资范围内: 1.超过《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通知》范围和标准支付给职 工的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岗位津贴和提取的奖金,以及自费改革工资支付的工资、 劳动竞赛奖,信用社计划外招收职工所增加的工资。 2.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 (三)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新职工所增加的工资,当年可在成本中单独列 支,第二年核入挂钩的工资基数内。 (四)信用社实行工效挂钩后,应提工资总额可在成本中列支,包括当年挂钩工 资基数、核定的新增效益工资和按规定单列成本的工资。超过规定标准支付给职工的 标准工资、加班工资、津贴、奖金,以及自费改革工资支付的工资,在新增效益工资 以及税后提留的公益金、职工奖金中列支;支付给职工的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在税 后规定的项目中列支。 (五)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第一年,其挂钩的工资基数以挂钩工资范围的上年度 会计决算报表数为基础,进行核定。在核定时应减去补发以前年度的工资,剔除违反 财务制度规定列入成本的工资,加上信用社上年度增加人员及职工转正、定级在本年 度的翘尾工资。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其挂钩的工资基数,以上年 的挂钩工资基数为基础,加上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工资基数 进行调增、调减。 (六)出现下列情况,可调整挂钩工资基数: 1.实行工效挂钩期间,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标准或允许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经 批准,可酌情调整挂钩的工资基数。 2.信用社职工离退休等自然减员,其减少的工资额应全额核减下年度的工资基 数,但职工的正常调出,应按减少职工工资额的50%核减下年度的工资基数。 (七)实行工效挂钩的信用社,列入挂钩的工资基数不能超过当地年人平工资收 入水平的一倍,其超过部分只能在当年列入成本,但不作为次年和以后年度的工资基 数。 五、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核定 (一)实现利润及税金基数的核定 信用社挂钩的税金是指按规定直接进入成本核算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挂钩的利润是指经损益调整后的利润总额(即会计利润)。信用社实行工 效挂钩办法的第一年,其挂钩的税金基数按挂钩税种的上年实际上缴数为基础进行核 定,在核定时应加上上年欠缴的税款,减去补交以前年度的税款;其挂钩的利润基数 按上年经损益调整后的利润总额为基础进行核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第二年及以后 年度,其挂钩的实现利润及税金基数,以上年税金实际上缴数加上欠缴的税款和经损 益调整后的利润总额为基础,进行核定。 挂钩年度内,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含汇算清缴)查补查退的税金,一律调整当年 账面的税金金额计提效益工资;汇算清缴结束后查补查退的税金,不调整上年账面的 税金额,全部计入本年度的税金中计提效益工资。信用社在专项检查中被查补的偷漏 税金,无论是在汇算清缴结束前,还是在汇算清缴结束后,都不得作为税金计提效益 工资,但要全部核入下年度的税金基数中。 挂钩的实现利润及税金基数核定后,不得随意变动,但发生下列情况可以进行调 整: 1.信用社如上年度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如果减免税期已过,对上年度减免的税 款应全额核定在实现税金及利润基数内; 2.国家开征新税种应按全年数调整税金及利润基数; 3.增加或减少编制内职工,在核增或核减工资基数时,应同时按上年决算数调 整税金及利润基数。 (二)逾期贷款催收基数的核定 逾期催收贷款包括:逾期和催收的农业贷款、乡镇企业贷款和其他贷款。实行工 效挂钩第一年及以后年度,其挂钩的逾期催收贷款基数以上年末余额为基数进行核定。 (三)财务收入基数的核定 财务收入包括:各项贷款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 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 信用社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第一年及以后年度,其挂钩的财务收入均以上年度决 算损益表上的实际数为基数进行核定。 (四)存款基数的核定 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活期储畜存款、定期储蓄存款。实行工效挂钩 的第一年及以后年度,其挂钩的存款基数均以上年度存款的月平均余额为基数进行核 定。 六、挂钩浮动系数的核定 信用社工资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的浮动系数确定为1:0.3-1:0.75之 间,即经济效益指标增长1%(逾期催收贷款指标下降1%),工资总额可以增长 0.3%-0.75%。税务部门在核定信用社的挂钩浮动系数时,应根据信用社实 际承受能力、工资状况、效益增长潜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从严掌握。 七、各项经济指标与挂钩工资基数比重的核定 实行工效挂钩的信用社,从四项经济指标中选取两项或三项指标与工资挂钩,各 类组合占挂钩工资基数的比重为:(1)选取实现利润及税金、财务收入或存款两项 指标的,占挂钩工资基数的比重分别为50%;(2)选取实现利润及税金、财务收 入、存款三项指标的,占挂钩工资基数的比重分别为50%、25%和25%; (3)选取实现利润及税金、逾期催收贷款、存款或财务收入三项指标的,占挂钩工 资基数的比重分别为50%、20%和30%。 八、在计算当年四项经济效益指标实际增长率、下降率和新增效益工资以前,首 先要核实新增效益工资未进入成本前的财务收入、工资、税金、毛利润等收支、损益 数字,然后计算当年逾期催收贷款、财务收入、存款三项指标的增长率、下降率和效 益工资,毛利润与实现税金之和在扣除逾期贷款催收贷款、财务收入、存款三项指标 的效益工资后,再计算实现利润及税金的增长率和效益工资。效益工资全部进入成本 以后,所反映的利润,即为当年的会计利润,鉴于效益工资进入成本要经有关部门审 批确认,会计决算前要真实反映此项支出有实际困难,因此,当年进入成本的效益工 资可暂按内部计算的结果列支。会计决算后,待县联社、县国家税务局审批确认后, 对效益工资的差额部份,在次年度另作账面调整。 九、实行工效挂钩的信用社,必须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年度会计利润增长计划和亏 损下降计划。如出现由于效益工资在成本列支而影响计划完成的情况时,则要相应减 少效益工资在成本的列支额度或减少其他费用的列支。 十、审批程序 (一)信用社挂钩的工资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工资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的 浮动系数及各项指标占挂钩工资基数的比重,由信用社上报县联社审核后,并汇总报 县国家税务局审批,报市国家税务局、市分行主管部门备案;县联社及营业部由市分 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国家税务局审批,并汇总上报市国家税务局、市分行主管部 门备案。 (二)信用社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由信用社先向县联社、县国家税务 局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表),经县联社审核后报县国家税务局批准,并根据本办法 的规定,据实向县联社及县国家税务局填报《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测算表》、《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现利润和税金基数测算表》、《工资总额同 经济效益挂钩逾期催收贷款基数测算表》、《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财务收入基数 测算表》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存款基数测算表》(分别见附表一、二、三、 四、五)。年终进行工资清算和下年基数调整时,据实向县联社和县国家税务局填报 《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应提工资总额清算表》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基数 调整测算表》(分别见表六、七)。 (三)信用社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后,原则一定三年,除上级有关规定外, 不能中途终止挂钩办法。工资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的调整采用环比的方法,每年核定 一次。 十二、新增效益工资的提取与管理 (一)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后,按核定比例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在当年成本中列 支。未列入挂钩范围的工资、奖金等,按财务制度及《通知》规定的渠道列支。 (二)实行工效挂钩期间,根据经济效益的增长情况。每季可按核定的浮动比例 预提新增放益工资,但累计预提最高不得超过新增效益工资的80%,年终进行清算。 (三)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下降或上升时,工资也要按核定的挂钩浮动比例相应 下降,但下浮的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工资基数的20%。 (四)信用社新增效益工资的使用,不得超过提取数,而且每年从新增效益工资 中应提取不少于5%的数额,作为信社工资储备基金,用于以丰补歉,工资储备基金 累计达到信用社半年工资总额时,是否继续提取由县联社决定。 十三、实行工效挂钩的配套措施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实行工效挂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信用 社工资制度的改革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行要加强领导,县联社要有专人负责日常 的管理工作。 (二)要积极争取国家税务局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经常与有关部门沟通情 况,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 (三)要完善信用社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全方位地实行职工合同制、干部聘用 制和经营责任制,实行定编、定岗、定员、优化劳动组合,建立定性、定量的考核制 度。 本办法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其解释、修改权属省国家税务局与省农业 银行。 附件:1.广东省农业信用社新增效益工资的计算公式 2.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申请表(略)   广东省农业信用社新增效益工资的计算公式 一、工资同逾期催收贷款挂钩的计算公式: 公式1: 逾期催收贷款净减率=核定的逾期催收贷款比例-本年度逾期催收贷款比例 公式2:   逾期催收贷款下降率=逾期催收贷款净减少率/核定的逾期催收贷款比例× 100%   公式3:   新增效益工资=工资基数×与逾期催收贷款挂钩的工资基数比重×工资浮动系 数×逾期催收贷款下降率 二、工资同财务收入挂钩的计算公式:   公式4:   财务收入净增加额=本年度财务收入额-核定的财务收入基数   公式5:   财务收入增长率=财务收入净增加额/核定的财务收入基数×100%   公式6:   新增效益工资=工资基数×与财务收入挂钩的工资基数比重×工资浮动比例×财 务收入增长率   三、工资同存款挂钩的计算公式   公式7:   存款净增加额=本年度存款平均余额-核定的存款基数   公式8:   存款增长率=存款净增加额/核定的存款基数×100%   公式9:   新增效益工资=工资基数×与存款挂钩的工资基数比重×工资浮动系数×存款增 长率   四、工资同上缴税金及利润挂钩的计算公式   公式10:   实现税利净增加额=税利基数×实现税利毛增加额/(实现利润及税金基数+工 资基数×与实现利润及税金挂钩的工资基数比重×工资浮动比例)   公式11:   实现利润及税金毛增加额=[清算新增工资前的毛利润+已预提的新增工资 (或-未提足工资基数的数额)-按财务收入、存款增长和逾期催收贷款下降率计算 应提的新增工资+当年实现的税金]-实现利润及税金基数   公式12:   实现利润及税金增长率=实现利润及税金净增加额/实现利润及税金基数× 100%   公式13:   新增效益工资=工资基数×与实现利润及税金挂钩的工资基数比重×工资浮动系 数×实现税利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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