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移交后财税部门职责划分的意见
粤财法[1996]45号颁布时间:1996-12-03
1996年12月3日 粤财法[1996]45号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我省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理顺我省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税政、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关系,现对我省国有企业所得税移交地税部门征管后财政、
地税部门职责划分问题提出以下原则意见:
一、地税部门应在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移交后,对所有国有企业重新办理所
得税纳税登记,并协助财政部门督促企业按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
得税征管工作移交后,财政部门应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加
强对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移交后,有关国有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所得税
减免和返还办法的调整;财务、成本的列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最
高控制标准;上缴上级主管单位的费用标准等,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务院、财政部、省
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具体办法。财政部门在制定具体办
法时,应主动做好与地税部门的协调研究工作,以利于办法的贯彻执行。
三、财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的管理和监督,协调处理
好企业成本费用、税后利润的管理分配工作,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关系。对
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后进入成本的工资数额的核定;上缴部门(主管单位)费用的确
定;以及各项费用的列支等应由财政部门为主进行。地税部门在征管工作中遇到有关
财务、会计等方面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财政部门要及时与地税部门一起协
商研究解决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出现的问题。
四、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移交后,企业所得税年度收入计划,由地税部门在
上年度收入的基础上提出意见,送财政部门结合当年的财政收入计划一并上报。经批
准后下达执行。企业所得税返还的审批、办理等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企业申请所
得税返还时,应附上所得税缴库书复印件,先经地税部门审核确认后,转报财政部门
审批井办理列支返还手续。
五、对由于工作发生技术性差错而错征国有企业所得税应办理的退库,由地税部
门负责办理,对单笔退库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
定,下同)应抄送财政部门备核。
六、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所得税,需申请缓缴的,由地税部门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给予办理。对缓缴数额较大的地税部门在批复时,应送财政
部门备案。
七、按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可享受的
所得税减免,企业可直接向地税部门申请,由地税部门审核办理。对年减免所得税数
额较大的项目,地税部门在批复时,应抄送财政部门备案。年度终了后地税部门还应
将每年减免税的情况分户向财政部门通报。
八、按现有规定,已在财政部门办理了免征所得税手续的企业,也移交地税部门
统一管理。政策执行到期,由地税部门负责恢复征收所得税。
九、为了便于财政部门及时了解掌握国有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情况,地税部门应定
期向财政部门通报本级国有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年终汇算清缴后,还应将本级国
有企业的汇缴情况向财政部门进行通报。
十、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移交后,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由地税部门
负责;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结算审批,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
十一、各地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分工管理办法,并抄报上一
级财政地税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