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交接工作的通知
粤财法[1996]44号颁布时间:1996-12-03
1996年12月3日 粤财法[1996]44号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一年多来,我省各级财政、地税局对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交接做了大量的准备工
作。梅州、珠海、东芜、惠州、揭阳、阳江、清远、中山等市及所属县(市、区)已
不同程度进行了移交工作。其它市、县大都做好了准备工作。根据省政府《1996
年下半年经济工作要点》关于“做好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交接工作,争取到年底大部
分市完成交接任务”的要求,为了加快移交工作的步伐,尽快完成交接工作,现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地税局对交接工作要有足够重视,主动取得政府的支持,精心组
织。各市、县财政、地税两局都要有一位局长负责这项工作,并指定一个职能科(处)
主管此项工作,以利于交接工作的进行。国有企业所得税交接工作必须在1997年
6月底前完成。
二、各市在抓好本级国有企业所得税交接的同时,也要积极推动和督促各县(市、
区)的交接工作,给予必要的指导。
三、交接工作要从有利于加强今后的管理出发,财政、地税部门要主动做好沟通
工作。对交接工作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移交后在征管中所发现的问题,应加强协调,
以利于所得税征管工作的进行和加强对企业财务会计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