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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交接工作的通知

粤财法[1996]44号颁布时间:1996-12-03

     1996年12月3日 粤财法[1996]44号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一年多来,我省各级财政、地税局对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交接做了大量的准备工 作。梅州、珠海、东芜、惠州、揭阳、阳江、清远、中山等市及所属县(市、区)已 不同程度进行了移交工作。其它市、县大都做好了准备工作。根据省政府《1996 年下半年经济工作要点》关于“做好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交接工作,争取到年底大部 分市完成交接任务”的要求,为了加快移交工作的步伐,尽快完成交接工作,现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地税局对交接工作要有足够重视,主动取得政府的支持,精心组 织。各市、县财政、地税两局都要有一位局长负责这项工作,并指定一个职能科(处) 主管此项工作,以利于交接工作的进行。国有企业所得税交接工作必须在1997年 6月底前完成。 二、各市在抓好本级国有企业所得税交接的同时,也要积极推动和督促各县(市、 区)的交接工作,给予必要的指导。 三、交接工作要从有利于加强今后的管理出发,财政、地税部门要主动做好沟通 工作。对交接工作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移交后在征管中所发现的问题,应加强协调, 以利于所得税征管工作的进行和加强对企业财务会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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