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报送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办发[1996]004号颁布时间:1996-05-14
1996年5月14日 粤国税办发[1996]004号
主送:(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报送中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所函[1996]015号)转发给你们。关于各地国税机关对汇总缴纳
所得税的企业查补税款如何在报表中填列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省局补充
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对汇总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清缴检查的数据,暂不并
入《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汇总表及所属六张附表中编报,但对这部
分数据应单独使用一张《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分行业、分项目进行编
报,并须在表头注明“汇缴企业”字样。
二、对汇总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清缴检查的数据,须在《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补充资料统计表》中单独设置“汇缴企业”一栏进行编报,但不在“合计”栏
中统计。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报送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4
月17日 国税所函[1996]015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