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具体口径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1996]008号颁布时间:1996-01-23
1996年1月23日 粤国税函[1996]008号
主送:(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具体口径问
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每季报送一次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以下简称报表),
从1996年起,改为半年(二季度)和年度汇算清缴报送两次。半年报表于7月30
日前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年度报表于次年5月30日前连同汇算清缴总结一起上报
省局。报送的报表必须附上附表。
二、报表编报共七份,其中汇总表一份,附表六份,附表包括国有企业、集团企
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各地国税机关必须按照纳税户的
具体情况,分别填列,汇总上报。
三、各地应严格按照报表填列的有关规定,准时、正确、规范地计算填列,并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函
发[1994]279号)要求,认真做好税源分析说明,切实保证报表的完整和报
送及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具体口径问
题的通知》(1995年12月4日 国税发[1995]621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