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285号颁布时间:1996-12-16
1996年12月16日 粤地税发[1996]285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6]198号)转发给你们。结余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
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交接工作的通知》
(财税字[1996] 44号)的规定,从明年起,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
征管。为有利于汇缴工作,凡1996年度所得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管的国有企业,
汇算清缴工作仍由财政部门负责。地税部门要积极配合,给予协助。汇缴结束后,财
政部门应尽快将国有企业所得税汇缴资料连同其他征管资料一并移交同级地税部门。
二、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汇缴改革精神,完善我省现行汇缴模式,并结
合本地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措施,确保汇缴工作顺利进行。
要结合汇缴,对核定征收企业进行审定,凡帐务健全的企业都应实行查帐征收,所有
查帐征收所得税的企业都必须纳入汇缴范围,汇缴面应达100%,重点检查面应不
低于40%。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仍按去年的表格和办法填报,即:财政部门负责征
管的国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由市、县财政局按规定综合送同级地税局,并抄
报上级财政部门,地税局汇总后逐级上报。各市地方税务局和省财政厅汇总部分应于
1997年5月20日前连同总结报告,一并报送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为此,
各市、县财政、地税要加强协作、沟通、确保汇缴报表完整、准确、及时填报。总结
报告的内容和汇算清缴考核评比办法按去年规定的各项要求,各市报表用软盘形式上
报(各级财政部门所报送的报表暂不使用软盘报送形式),同时还应附分析报告,分
析报告要对企业的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缴所得税额、欠缴所得税情况等几项
主要经济指标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进行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和建
议,分析报告列入汇缴考核内容。
四、对实行承包上缴和财政返还优惠的国有企业,应按税法规定计征所得税,然
后办理财政返还手续,其应税所得额要如实反映在报表上。
五、各市财政部门在将本级国有企业所得税汇缴报表,送同级地税局后,还应将
所属市、县连同本级国有企业所得汇缴报表一并汇总,报省财政厅。
附件:1、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略)
2、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表(略)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增税款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