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发[1996]101号颁布时间:1996-03-19

     1996年3月19日 粤国税发[1996]101号 主送:(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发[1995]593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国家税务机关必须认真做好管辖企 业的所得税预缴方法和期限的确定以及预缴申报审核工作,并督促企业依期缴交税款 入库,没有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要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1995年 11月15日 国税函发[1995]593号)(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