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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发[1995]347号颁布时间:1995-10-25

     1995年10月25日 粤国税发[1995]34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管理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1995] 252号)悉。经研究,省局明确如下: 一、省局粤国税发[1995]028号文第三条第2点中关于对符合条件减免 所得税的新办企业的审批权限,调整为:对符合条件减免所得税的新办企业,第一年 由企业所在地县(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第二年开始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原有 关于上述问题的规定停止执行。其他减免中央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为规范全省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权限的管理,维护税收政策的完整住和统一 性,对你市减免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限,仍按省局粤国税发[1995]028 号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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