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发[1995]347号颁布时间:1995-10-25
1995年10月25日 粤国税发[1995]34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管理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1995]
252号)悉。经研究,省局明确如下:
一、省局粤国税发[1995]028号文第三条第2点中关于对符合条件减免
所得税的新办企业的审批权限,调整为:对符合条件减免所得税的新办企业,第一年
由企业所在地县(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第二年开始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原有
关于上述问题的规定停止执行。其他减免中央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为规范全省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权限的管理,维护税收政策的完整住和统一
性,对你市减免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限,仍按省局粤国税发[1995]028
号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