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482号颁布时间:1999-10-06
1999年10月6日 穗地税发[1999]482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
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通知》(粤地税函[1999]200号)转
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改革的要求进行改组改造后,
不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前,向主管地方征收机关申请,在市地
方税务局《关于1999年我市地方企业税前列支工资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
999]325号)规定的范围内,可选择其中一种税前工资列支形式。
附件: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
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1999年6月21日 粤地税函
[1999]200号)(略)
2.国税函[1999]294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