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168号颁布时间:1999-07-23
1999年7月23日 粤地税发[1999]168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9]10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我省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管
理费的提取比例和扣除办法仍按粤地税发[1994]014号文件规定执行。请一
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1999年
6月1日 国税发[1999]10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