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476号颁布时间:1999-09-28
1999年9月28日 穗地税发[1999]476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
费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6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请
一并贯彻执行。
我市轻工集体企业向主管部门上缴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和扣除办法仍按广州市税务
局税二[1994]283号通知第三点规定执行。
附件:1.粤地税发[1999]168号
2.国税发[1999]10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