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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两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9-11-27

     1989年11月27日 (89)粤税三字第089号 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 现将印花税两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贴花问题。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局,考虑到房地产开发公 司和房管部门出售房产是经国家批准作为商品经营的,因此凡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房 管部门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购销合同”税目贴花;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按 “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贴花。在房改中,职工与单位订立的住房买卖合同以及与银行 订立的购房抵押贷款合同,均应按规定贴花。   二、关于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帐簿贴花问题。企业办的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 培训中心、研究所等)的帐簿贴花,可比照其他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即:无经营收 入的事业单位使用帐簿,不贴印花;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主管企业拨信部 分经费的,只对其记载经营业务的帐簿按其他定额贴花;凡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应 对记载资金的帐簿和其他帐簿分别按规定贴花,已贴花的资金额反映在主管企业资金 帐上的,主管企业在贴花时可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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