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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89)粤税三字第030号颁布时间:1989-05-13

     1989年5月13日 (89)粤税三字第030号 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或科委):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第034号《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技术开发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研究、开发合同和 合作开发合同,技术承包合同。其具体的内容、范围,按“广东省技术交易合同登记 办法”(见省科委、工商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广东分行粤科字[1987]99号通知)规 定的“广东省技术开发合同书”填写说明办理。   二、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各类技术合同应按所载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但其中非技 术性部分中有代购原材料、设备和辅助人工金额的,在计税时可予以扣除。   三、关于技术合同征税的管理问题 为加强源泉控制,各类技术交易合同,应按规 定到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指定的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处登记认定,并按规定在合同正 本贴足印花。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处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纳税人贴花。代售单位可按代 售印花税票的金额提取5%的手续费。各地税务部门和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 建立监督纳税、代售印花税票等管理制度,做好技术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年4月12日    (89)国税地字第03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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