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一九九0年车船使用税征收和标志管理问题的通知
(89)粤税三字第102号颁布时间:1989-12-21
1989年12月21日 (89)粤税三字第102号
为做好一九九0年度的车船使用税的征收工作,现就有关车船使用税的征收和标
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管理问题
(一)各地要切实做好一九九0年度车船使用税开征前的准备工作,认真组织学
习政策规定以及征收管理规定,加强对外宣传,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车船
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二)做好易地征税工作。要严格执行省局(87)粤税三字第031号文关于"各地
对外省、市来的车船不再查补税款"的规定。对本省车船易地补税,要严格按(87)
粤税三字第090号文规定执行,补税时间只准从每年的八月一日起执行,各地不得
擅自提前,以避免出现拦路抢征的混乱状况。对不张贴已(免)税标志,同时又不能
提供纳税(或免税)凭证的车辆,检查地可按规定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各纳税
人事后在一个月内,能提供已在规定期限内纳税凭证的,已补税款和滞纳金可以退回。
二、标志管理问题
(一)一九九0年汽车、大中型拖拉机、摩托车已(免)税标志的规格及其颜色
区别。
1.规格:汽车、大中型拖拉机9×5cm;摩托车6×5.5cm。
2.颜色:汽车、大中型拖拉机、摩托车已税标志为绿色面,深蓝色边;免税标
志为天蓝色面,金红色边。
(二)进一步健全标志的领、用、存制度。从一九九0年开始,我省的车船使用
税标志实行以市为单位进行编号,各市把标志发至各县(区)时,应明确使用一定号
码内的标志,以利查核。要健全登记管理制度,严格领用手续。凡领用标志,必须按
规定填写省局统一印发的"税收票证发单"。年度终了,各基层单位应对标志进行盘点,
对结余部分应集中上交市、县税务局,由市、县税务局进行核实,然后指定专人监督
销毁。
(三)各市如需增加标志数量,应于每年的八月底前上报省局,以便加印。
(四)关于标志工本费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已税标志不收工本费,免税标
志每套收工本费一元。工本费归市、县税务局作"其他收入",用以补充征收经费。
(五)各市应于每年的十月上旬将当年车船使用税标志使用情况表以及下年度车
船使用税标志使用数量计划按附表式填报省局。
以上通知,请照执行。
附件:
1.车船使用税标志使用情况表(略)
2.车船使用税标志使用计划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