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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全省统一启用“机动车纳(免)车船使用税记录卡”的通知

粤税发[1993]210号颁布时间:1993-07-10

     1993年7月10日 粤税发[1993]210号 为适应形势要求,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经全省地方税工作会议讨 论,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机动车纳(免)车船使用税记录卡”。现将“ 机动车纳(免)车船使用税记录卡”式样印发各地,自一九九四年度起全省统一启用, 同时停用原“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手册”。具体事项要求如下: 一、“机动车纳(免)车船使用税记录卡”由各市税务局负责按省局设计的式样 (见附件)统一印制,自编号码,发给纳税人使用,并收回工本费。 二、对记录卡要严格管理,认真填写,并建立"领、用、存"登记制度。 请遵照执行。 附件:机动车纳(免)车船使用税记录卡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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