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87)粤税三字第005号颁布时间:1987-01-02
1987年1月2日 (87)粤税三字第005号
为了加强对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现将"广东省车
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对外省的车船进入我省境内行驶,仍按所在地税
务机关规定执行,回原地纳税。
随文将"房产税征收登记册"式样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参考。
希各地认真做好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在工作中有好的经验和遇到什么问题,随时上报省局。
附件:
广东省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完成收入任务,
特制定本办法。
二、做好车船纳税登记。对单位和个人的车船要进行全面纳税登记,建立健全车
船变动申报制度,掌握车船变动情况。对个人的车辆纳税登记后,一律发给车船纳税
手册(附式样,由县、市税务局印制),以便税务检查和记录纳税情况;对单位的车
辆,全省暂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县、市税务局自行决定。船舶一律不发纳税手册。
三、建立健全车船纳税登记卡:车船使用税的征收单位,必须配备专人负责车船
使用税的征管资料工作。建立健全车船纳税登记卡(附式样,由各地印制,可自行增
加项目),按照车船种类,分户设卡登记,按经济性质、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区,
分户顺序编号管理。对车船较多的单位,应设专户的纳税资料档案。做好车船的管理
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
四、实行车船纳税登记迁移证:对车船纳税登记迁移,实行全省统一迁移证明(
附式样,由县、市税务局印制),凡纳税人将车船迁出所在地税务机关辖区范围以内
的,必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迁移手续。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经审查核实
手续完备后,填发迁移证明,收回纳(免)税手册(在县、市范围内是否收回,由县、
市税务局确定)。迁入地税务机关验明迁出地税务机关填发的迁移证明、车船行驶执
照后,办理纳税登记。凡不按规定办理迁移的,除按规定处罚外,由原车船拥有人负
责纳税。
五、统一开征时间:除省税务局另有规定外,各地必须严格执行《施行细则》规
定的征收期限,做好征收工作。对少数纳税人拖欠税款,在纳税期满后三十天内,由
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催收,超过上述期限的,各地发现没有纳税的车船,可就地按规
定征税和加收滞纳金,对领有纳税手册的,要将征收税款记入纳税手册,并通知纳税
人回所在地税务机关领取纳税标志。所在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教育
或处罚。
六、制发车辆纳税标志:对车辆实行统一制发纳税标志。凡已税或核准免税的车
辆,发给纳(免)税标志。纳税人必须将纳(免)税标志张贴或悬挂在车辆显眼的位
置,便于识别是否纳税,有利于检查管理。各种汽车、大中型运输拖拉机、摩托车的
纳(免)税标志,由省税务局统一制发。各地、市应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将下年度所需
各种车辆纳(免)税标志数量上报省税务局。手扶拖拉机的纳(免)税标志,由各地、
市制发。
七、做好车船的纳税比销工作:车船使用税的征收单位,必须在每期开征前,将
车船纳税登记卡,与公安和航管部门的车船发牌情况全面核对一次,掌握纳税人的车
船情况,做好开征前的准备工作。及时做好征收税款过册登记,征收期满后,必须进
行全面比销,检查有无漏纳、拖欠税款,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八、依靠党政、部门协作:车船使用税,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税源分散,各级
税务部门必须依靠当地党政,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提高纳税人对税收的认识,熟悉
税收政策规定。加强与公安和航管部门的协作,建立必要的资料交换和工作联系制度,
交流情况,加强联系,互相配合。但对违反税收规定和交通安全,必须分别交由业务
主管部门处理。对个人的车船,依靠乡、村和街道干部或有关部门的支持,以乡、村、
街道或主管部门等为单位组织集中纳税,派员定时定点征税或委托基层组织代收的办
法,加速税款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