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县以上供销社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88)粤税三字第007号颁布时间:1988-03-29
1988年3月29日 (88)粤税三字第007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88]1号通知规定:“鉴于目前全省供销
社体制改革尚未完成,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实行企业管理还有困难。为此,省人
民政府决定,县以上供销联社(包括省供销联社)的行政经费,仍按粤府办
[1986]15号文件规定执行,继续由本级财政拨款至一九八九年止。”据此,
县以上供销联社(包括省供销联社)自用的房产和车船,从一九八八年至一九八九年
止,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