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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征免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税三[1989]第229号颁布时间:1989-04-29

     1989年4月29日 税三[1989]第229号 市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 将征免印花税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等运输部门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 免贴花。   二、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对开征印花税以前签订的 合同,开征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其增加金额部分补贴花。对已履行贴花的合 同,发现实际结算的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三、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四、纳税人把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替代的,即为副本 视同正本使用,副本应另贴花。   五、银行同业拆借应包括:银行之间,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之间,其他金融组织 之间的拆借。   六、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 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 即为合同应贴印花数额;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 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七、对各作各价的来料加工合同,应就企业的加工费收入按“加工承揽合同”计 税贴花。   八、对日常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帐的,在未形成帐簿(册)前, 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本贴花五元。   九、跨地区经营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帐簿(包括记载资金的帐簿) 应在其营业所在地缴纳印花税,报账单位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由其上级核 算单位统一贴花。   其他帐簿在所在地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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