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177号颁布时间:1997-07-15
1997年7月15日 粤地税发[1997]17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7]5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省局明确,对1996年
1至6月征收的车船使用税税款不予退还。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57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