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安局关于查验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穗地税发[1998]197号颁布时间:1998-08-07
1998年8月7日 穗地税发[1998]19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
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告》,为了加强我市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管理、
堵塞税收漏洞,现决定从1988年起,我市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查验工作由
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市公安车管部门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和《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规定,凡在本市范围(含县级市)拥有并且使用
车船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包括
常驻代表机构、外籍人个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下同)。
二、凡在本市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的车辆,在缴纳车船使用税
或申请办理车船使用税免纳手续时,由地方税务部门发给“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
并作车辆年度纳(免)税记录。驾驶员必须将此卡附夹在行驶证内,随车携带,以备
查核。
三、本市的机动车辆除市区个人摩托车外,其申报纳税期限(含申请办理免税)
为每年的1月1日至2月底止;市区个人摩托车(含郊区牌)申报纳税期限从每年3月1日
起至12月底止,具体以车牌末位数对应的月份作为该车辆的申报纳税期(车牌末位数
为1、2的,申报纳税期分别为11、12月份。
四、公安车管部门在办理车辆年检审时,同时检查“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的
纳(免)税记录情况,对未按上述期限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或办理免税手续的车辆,
由公安车管部门责成到地方税务机关补缴税款或补办免税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
车辆年检审手续。
五、凡发生车辆过户、迁入和迁出等变更的,车主应缴清车船使用税或办理免税
手续,否则,公安车管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六、为了方便纳税人就地补交有关税款,由地方税务机关派员在车辆年检审现场
设立车船使用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补税点、受理有关补交税款手续。
七、符合免税规定的车辆,在免税期间未办理纳(免)税申报的,必须在通告发
布之日起十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免)税申报。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
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
滞纳金。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
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各县级市可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精神制定具体的查验车船使用税和
车船使用牌照税工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