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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62号颁布时间:1999-04-02

     1999年4月2日 粤地税发[1999]6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我局制定了《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 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 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得奖是 指个人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个人参加各种有奖活动, 如有奖销售、有奖竞猜、有奖储蓄或者购买彩票,经过现定程序抽中、猜中、摇中而 取得的奖金。   第三条 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纳税;向个人支 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论在何地兑奖或颁奖,偶然所得应 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支付单位实行源泉扣缴。   第四条 个人购买社会福利彩票中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各市社会福利募捐委 员会代扣代缴,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各市体育彩票管理部 门代扣代缴(个人在广州地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由广东省体育彩 票管理中心代扣代缴),个人购买广州版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由广州市 公益彩票发行中心代扣代缴。   企业为推销其产品设立一定数额的奖金,实行跨地区有奖销售,个人购买该企业 产品中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统一代扣代缴。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地境内居住满五年的个人,从境外取得 的博彩性质的所得,依照本办法由中奖者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地税主管机关申请 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偶然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条 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第八条 个人购买福利、体育彩票(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含10000 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金额征税。   第九条 举办各种有奖活动和发行福利、体育彩票(奖券)的单位或机构,在宣传 广告中,必须对个人取得中奖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作出说明,在正式对外公布 前,必须把有关材料报送地税主管机关。   第十条 个人取得的偶然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 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 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地税主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 有价证券的,由地税主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纳入库,并向地税主 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以及地税主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偶然所得,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 后的30天内,向中国地税主管机关申报纳税;已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算税款或者在境 外按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或 居住地的地税主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账簿,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 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地税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朝不改的,可以处 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地税主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 告表》、代扣代缴税款凭证,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由地税主管机关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 应收未收的税款。但是,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情况及时报告地税主 管机关除外。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未在次月7日内解缴已扣已收税款或者含缴纳应扣未扣、应 收未收税款的,地税主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 税款千分之二滞纳金。   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偷税数额占应缴税不到百分之十的, 由地税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   第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 由地税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并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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