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各类保险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56号颁布时间:1999-03-29

     1999年3月29日 粤地税发[1999]5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方询问,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是 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按国家和地方政府 规定为 职工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各类型保险,保险费支出应 并入职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