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各类保险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171号颁布时间:1999-05-14
1999年5月14日 穗地税发[1999]171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
险等各类保险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
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根据下列规定,属于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保险金或养老
保险金,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属于应由职工个人
交纳的保险金或养老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
保险规定〉的通知》(穗府[1993]34号)第十二条规定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
二、企业按照广州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
通知》(穗劳险字[1995]005号)第三点规定缴纳的生育保险基金。
三、企业和个人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缴费比例的通知》(穗府办[1999]42号)第一点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企业和个人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保险基金征缴比例的
通知》(穗府办[1999]13号)第一点规定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
附件: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
等各类保险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9年3月29日 粤地税发[1
999]56号)(略);
2.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
的通知(1993年4月11日 穗府[1993]34号)(略)
3.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5月1
3日 穗劳险字[1995]005号(略)
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比例的通知(1999年3月19日 穗府办
[1999]13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