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问题的补充通知
穗地税发[1997]130号颁布时间:1997-06-03
1997年6月3日 穗地税发[1997]130号
近接部分基层征收单位的反映,在执行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
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税二[1995]24号)和广州市
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
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二[1995〕694号)过程中碰到一些具体问
题,要求予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
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发[l997]12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个人
所得税的征收方法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帐册健全,能按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正确核算盈亏并如实申报个人承包经
营、承租经营所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户,应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按经营收入额带征个人所得税
对帐册不健全,成本核算不规范的承包承租经营户,可按经营收入额先减除40%的
上交承包承租费后的余额,按适用带征率计算其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交个人所得税。
带征个人所得税按《广州市个人所得税带证率表》(广州市税务局税二[1994]158号)
计算缴纳。
1.在承包承租经营户设置的帐册中,如其中经营收入帐册健全,能正确反映经营
收入的,可按其帐面收入额先减除40%上交承包费后的余额计算带征个人所得税。
2.承包承租经营户虽有建立经营收入帐册,但不完整,不能如实向主管地方税务
机关申报经营收入的,对属于交纳营业税的承包承租经营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严
格核实其经营收入,并允许按核定经营收入额减除40%的上交承包费后就余额计算带
征个人所得税;对属于交纳增值税的承包承租经营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主管
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经营收入额,减除40%的上交承包费后就余额计算带征个人所得税。
三、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别在短期内按规定建立帐册确有困难,且规模较小的承包承租经营户,可由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承包承租经营情况,核定其承包承租经营取得应纳税所得额计
征个人所得税。
四、除上述方法以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也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实施细则》第38条规定的其他方法,确定承包承租经营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五、以上通知从文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