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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文化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39号颁布时间:1996-02-01

     1996年2月1日 粤地税发[1996]39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5]17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以下补充规定,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便于税收征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税收征管法的 有关规定,在演出活动前要求向演职员支付报酬的演出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主办、 承办单位向演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保证履行纳税义务的担保书或保证金,演出活动 结束后,以上单位应在演出单位和个人离开演出地前,办妥个人所得税扣缴结算手续。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各承接演出活动的演出场所或其他结算演出的单 位代征演职员的个人所得税。   三、凡来国内参加演出的外国或港、澳、台演职员,其取得的演出报酬的税务处 理,按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4月21日国税发[1994]106号(省税务局粤税发[1994]308号 转发)的规定执行。   四、外国或港、澳、台演职员来我省进行演出活动,凡符合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 双重征税协定的免税条件的,应由主办单位提供我国同对方政府间文化交流协定或计 划和个人居民身份证明,并附报按照上述协定或计划签署的演出合同,经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后,可按税收协定有关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共同搞好我省演出市 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附件: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1月18日 国税发    [1995]17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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