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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文化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6]198号颁布时间:1996-07-08

     1996年7月8日 穗地税发[1996]198号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文化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 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粤地税发[1996]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 什么问题,希及时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一、对《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贯彻意见:   (一)演出经纪机构或个人应自领取或变更《演出经营许可证》、《临时营业演 出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主 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本通知下发前已领取上述证书 的单位或个人,应于1996年7月底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补办税务登记。   (二)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向演出经纪机构或个人发放《演出经营许可证》或《临 时营业演出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将演出经纪机构的名称、注所、法人代表等情况抄 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备案。   二、对《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贯彻意见:   (一)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演出活动主办单位的批文,应于发文之日起3天内抄送广 州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二)社会演出团体应自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或批文向主 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本通知下发前已成立而未申办税务登记的,应于 今年7月底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补办税务登记。   (三)非常设的演出团体的演出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每次演出前的两日内,持文化 行政部门的演出活动批文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演出活动主办单位应在规定办证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如下材料:   1.演出合同;   2.演出计划(包括时间、地点、场次):   3. 报酬分配方案;   4.演职员姓名、性别、国籍;   5.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五)前款申报内容如有变化,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向文化行政部门申报审批,并 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新的有关资料。   (六)演出活动主办单位不使用场地出租单位的门票而另行印制门票的,应待文 化行政部门的批大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订购专业发票,擅自委印、承印演出门票 的,按伪造发票论处。   三、对《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贯彻意见:   文化行政部门应自核发《演出演职员许可证》、《演员(个人)演出许可证》之 日起30日内将有关资料抄送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个人应自领取文化行政部门核发《演出演职员许可证》、《演员(个人)演出许 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根据《暂行办法》第十苯条规定,对在我市各类酒店、餐厅、歌厅、舞厅、 卡拉0K厅、夜总会等饮食娱乐场所(以下统称娱乐场所),临时聘请演出演职员的个 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演职员在我市娱乐场所演出取得的报酬收入,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关 于劳务报酬所得征税的规定,按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娱乐场所的经营者负责代 扣代缴。   (二)对演职员报酬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 娱乐场所的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1. 凡帐册健全、财务管理规范,并能如实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本单位聘请演 职员人数和支付演出报酬等有关资料的娱乐场所对其演职员个人劳务报酬收入应缴纳 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   2.凡帐册不健全,财务管理不规范,或未能如实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本单位 聘请演职员人数和支付演出报酬等有关资料的娱乐场所,从1996年7月1日起由主管地 方税务机关根据其经营地点、规模、等级、档次等有关情况具体核定其聘请演职员人 数和演职员个人报酬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买行定期、定员、定额征收。但每个演 职员每月应缴的个人所得税额不得低于200元。   3.对娱乐场所聘请的演职员个人劳务报酬收入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不论主管地方 税务机关采取河种征收方式,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均应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 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申报聘请演职员人数和支付演出报酬等有关资料,报送扣 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所得税申报核定表(见附表)及解缴税款。   4. 对娱乐场所经营者应扣未扣或少扣的税款,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限期追缴;追 缴不回的,由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在限期届满时负责补缴应扣未扣或少扣的税款。    附件:1. 广州市个人所得税申报核定表(略)。    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文化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 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2月1日 粤地      税发[1996]3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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