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对个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6]246号颁布时间:1996-09-13
1996年9月13日 穗地税发[1996]24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批复》(国税函发[1994]665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股份制企业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6]80号)的规
定,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就我市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派息、
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股份制企业派给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不包括红股),以股票面值为单位,
扣除与派息、分红期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的部分,余额依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向个人派息、分红(不包括派送基金),以基金面值为单
位,扣除与派息、分红期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的部分,余额依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
得税。
三、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是支付股息、红利的股份制企业、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
缴义务,并于次月7日内将税款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解缴。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或少
扣的税款,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限期迫缴,迫缴不回的,由扣缴义务人在限期届满时
负责补缴应扣未扣或少扣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