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8]50号颁布时间:1998-03-12

     1998年3月12日 粤地税发[1998]50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规定,保险企业 营销假员(非雇员)的营销费用扣除比例比例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幅度内,由各市 地方税局确定。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