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1]049号颁布时间:1991-02-13
1991年2月13日 粤税发[1991]049号
接国家税务局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九日国税函发[1991]200号《国家税务
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局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称:“我局
(89)国税地字第139号《关于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
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到一九九0年底已到期。根据物资储运企业的占地特点及其生
产经营状况,经研究决定,在一九九一年内,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的物资储运
企业的占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可继续按(89)国税地字第139号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
省局明确如下:
一、物资储运企业的铁路专用线用地可依照省局(89)粤税三字第066号文
第一点的规定予以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物资储运企业的露天货场、库区道路、露天停车场等非建筑用地,在一九九
一年内继续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照顾。
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39号文省局已以粤税发[1990]109
号文转发在案,除上述两点外,其他规定仍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