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粤税发[1992]153号颁布时间:1992-05-19
1992年5月19日 粤税发[1992]153号
现将省人民政府粤府[1992]52号《颁布〈广东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
减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广东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
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
法》)第二条所说“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
企业”。
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说“省人民政府过去颁布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减
免地方所得税规定”包括省人民政府颁布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我省有关部门颁布的
地方所得税减免规定。
三、 按照《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享受免征地方所得税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应
当按《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手续;未经审核
同意的,不得享受地方所得税免征待遇。选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符合《规定》
第四条、第五条、免征所得税条件的,应当提交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四、 一九九一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的计征,仍按原有关地方所得税的
减免规定办理。
以上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税所得的规
定》的通知(1992年4月24日 粤府[1992]52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