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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穗地税发[1998]285号颁布时间:1998-11-04

     1998年11月4日 穗地税发[1998]285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份基层征收单位反映,在执行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 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通知) 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属于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纳税人,除按50号文 通知第三条规定计算其干部、职工及其他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外, 同时还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征 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根据50号文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户, 如有雇工参与建安工程施工的,还应按取得建安工程收人的0.4%计算其员工工资、薪 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户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一并缴交人库。   三、对未领有营业执照而承揽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除根据50号文通 知第六条规定就其员工提供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外,同时还应依据广州市税务 局《广州市临时经营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税二[1995]16号)的第二、第三 条规定,对其临时经营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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