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和通知
粤地税发[1998]197号颁布时间:1998-10-22
1998年10月22日 粤地税发[1998]19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支持住房分配制度等方面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住房补贴征免税问题
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单位,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并以专户储存形式发给个人
的住房补贴,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政府规定的标
准或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应全额计人个人的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
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通讯补贴征免税问题
按当地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
当地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给个人的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的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
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取得工资收入、补偿收入、免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单位取得的工资收入视同离
退休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从原单位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经主管地方税务
机关审批,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