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89)粤税三字第080号颁布时间:1989-11-20
1989年11月20日 (89)粤税三字第080号
自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来,各地对困难性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要求省局予以
明确。为此,经研究,在国家税务局未有明确之前,对我省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权限暂
作如下规定: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规定,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
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凡每户企业年减免税额在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下的,
由县市税务局审批,抄报市税务局备案,每户年减免税额在三万元以上,十万元(含
十万元)以下的,由市税务局审批,抄报省税务局备案;每户年减免税额超过十万元
的报省税务局审批(广州、深圳市税务局可自行审批)。至于其他减免税(缓征)均
按现行《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